您的位置:首页 > 政府文件 > 州政办文件
 
索 引 号: /2015-00107 文  号: 玉政办﹝2015﹞60号
主题分类: 2、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5/5/23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玉政办﹝2015﹞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住建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520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

实施意见

 

随着我州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入招标投标领域的工程建设项目日益增多,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的发生,建立健康有序的工程建设环境,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实现招标投标工作“依法、高效、经济、廉洁”的目标,结合我州招标投标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全州机关党建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常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监管的要求,创新管理体制,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覆盖面,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我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步入公开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二、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项目中一项规范严格、体系完整的重要工作,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项目中违法违规现象的重要举措,对规范建筑市场中各主体的行为,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建筑市场管理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能,依据机构职能分工,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的有效监督、管理。

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具体为:履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负责起草招标投标交易规则、管理制度;贯彻落实和监督中央、省实施有关规定事项;协调招标投标管理中的一般性事项;受理工程项目报建,发放工程发包许可证;审查招标人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受理招标投标政策及业务工作的咨询和投诉;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单位提供有关投标单位或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效率

(一)强化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

州、县(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全面监督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认真研究总结现行监督管理体制;合理、充分、高效地构建招标投标活动的体系建设;为进一步加强、提升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水平打下坚实基础。

(二)全面落实公共资源进场交易

依据中央第三巡视组反馈的意见,从今年开始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必须全部进入青海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实现阳光招投。

四、进一步加强规范招标投标各方主体行为

(一)建立招标代理机构预选库

1.建立健全预选库的工作机构,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原则上对预选库一年更新一次。要建立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对合同履约不力、有不良行为的失信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要依法处理,一律曝光并限制市场准入。

  2.规范使用预选库。在预选库中的代理机构才有资格参与为政府工程进行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对于政府投资重点工程要采取随机抽取方式在招标代理预选库单位中确定。

(二)规范招标人招标行为

  1.合理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统一制作和使用招标文件范本。招标人合理设定投标企业资质等级,不得擅自提出高于工程实际需要的等级要求,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

  2.扩大招标信息发布面。招标公告、评标内容和中标结果以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其他各类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应当在青海省招标投标网、青海省经济信息网和青海日报等媒介同步发布。

  3.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必须委派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核验投标项目负责人的居民身份证及资格证明。投标人未委派投标项目负责人到达开标现场的,作为自动放弃投标处理。因投标人原因投标负责人未通过现场核验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其参与投标。

   (三)遏制投标人的串标、围标行为

  1.投标人应以企业法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法人的基本账户缴纳。投标企业以个人、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名义或从他人账户及投标人企业的其他账户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一般性工程投标保证金缴纳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1%。

  2.实施中标项目负责人押证制度。中标人在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证书必须押存于州招标办,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手续到招标办办理退证手续。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办备案。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采取双押证制度,即原中标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和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一并予以押证。

五、强化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必须进入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项目一律不得在场外交易,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违反规定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一)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水平

  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州、县(市)招投标管理现有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升队伍的思想政治素养、业务素养和廉政意识。

(二)狠抓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要严肃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放大效应,增强威慑力。凡涉嫌虚假招标和投标人串通投标,一经查实,中标资格一律予以取消,同时,还要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并在州县(市)相关媒体公开曝光,书面通报全州;凡涉嫌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追究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社会影响恶劣的或违规操作达2次的,一律清出玉树州招标代理市场,并在互联网上通报;凡涉嫌州、县(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参与投标、拍卖和操纵串标、围标的,一经查实,必须依法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建议组织调离其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