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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18-00053 文  号: 青政办〔2018〕82号
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8/6/29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青政办〔2018〕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9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进一步强化旅游市场价格监管十条措施(试行)

为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十条措施。

一、加强旅游价格监测分析。严格按照《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91号令)有关规定,定期测定公布旅游景区门票及周边餐饮、住宿等实行市场调节价消费服务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和平均利润率,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调控旅游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二、全面落实价格指导制度。旅游旺季(5—10月)期间,对旅游景区及其周边、旅游重点县(市、区、行委)、旅游商品销售场所、公园、旅游集散地、车站、码头、机场等场所的旅游要素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管理形式。(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建立规范动态调整制度。旅游要素价格要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并可根据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提出调整申请适时调整。经营主体到价格主管部门完成备案登记后,按照调整价格经营销售。(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部门配合)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所有经营主体必须执行旅游商品明码标价制度,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不得加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餐饮服务企业必须在醒目位置公示,公示牌右下方加盖价格部门印章,并附投诉维权电话。提供给客人的点菜单(薄)菜名、质量、价格要与公示牌内容完全一致,严禁公示内容以外的附加收费。(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畅通违法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系统和“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系统、“12301”旅游投诉平台的作用,依法受理游客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负责)

六、随机明查暗访旅游市场。成立旅游市场秩序督导检查组,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不定期开展以旅游价格为主要内容的联合执法督导检查。(责任单位:各级旅游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七、严查旅游市场价格乱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8号)和《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省政府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旅游行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欺诈宰客、假冒伪劣、以次充好、欺行霸市,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线上预定到店涨价,虚假广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行为。(责任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八、重拳打击价格违法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旅游者权益的违法犯罪团伙,及时查处强迫消费、敲诈勒索、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单位:各级公安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部门、旅游部门配合)

九、健全完善行业诚信体系。健全完善旅游行业信息公示制度和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规定将处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列入其诚信记录。企业或个人诚信记录与相关职能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各级旅游部门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配合)

十、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价格、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旅游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协调,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快速反应的工作合力,强化旅游价格监管和舆情管控。对因旅游价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责任单位:各级政府牵头,价格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管理部门分工负责)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