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壮美玉树 > 各县简介 > 曲麻莱县
曲麻莱县鼓励内外资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的若干规定
来源:    时间:2008年12月22日    

投资范围、方式和政策

1、鼓励和支持县内外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来该县投资兴办除国家法律政策限制以外的各类企业。

2、凡来曲麻莱投资的外资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权等法律政策允许的多种方式投资。

3、凡来曲麻莱投资兴办企业的外商,在货款、税收、物资供应、项目考察、立项审批、土地征用(或租赁、折价入股),工商注册以及提供服务设施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4、为了发挥该县资源优势,重点鼓励和支持内外客商投资开发畜产品、土特产资源、特色旅游业、种养殖业、生态治理、水电开发等领域的项目以及除国家禁止和限制开采以外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和开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开采权使用费。

5、曲麻莱县依照国家法律、法令,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赋予企业的主权。

 

工商注册

1、凡法律、法规无明文禁止的,均可登记注册,准予经营。对投资者不限发展速度;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规模;不限经营范围;不限经营方式;不限从业人数。

2、放宽企业冠名限制。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县名可予以核准。

3、放开注册资金限额。申请注册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期验资额达到一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差额部分承诺后补(期限为二年)。

4、放宽审批条件。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变更登记、毋前置审批,可直接登记注册,对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企业,登记机关可先行核准名称,并主动和审批机关联系,发《企业设立审批征求意见》,若超过时限,审批部门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予以登记注册。

5、简化登记程序,实行“一审一核”制,对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提供全部文件和证件的,只要申请书、企业章程、验资证明完备,予以登记,其它所缺文件、证件由申请人承诺后补。

6、缩短办照时间,申请设立登记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毕,变更登记的在三个工作日内办毕,名称登记和注销登记当日办毕。

 

财税征收

1、凡来曲麻莱合资、联营、独资兴办企业,除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税种外,从投产之日起免征5年税。期满后,仍有困难者,经批准可以继续定期减免。

2、在曲麻莱投资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低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生产性企业,经营在10年以上的,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企业所得税。享受免税、减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减征1020%的企业所得税。

3、外商投资企业,若将从其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投资用于曲麻莱县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牧业生产开发、技术改造,则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4、客商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产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仍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金融政策

1、对客商投资企业,州县联合给予资金融通便利。开发现场抵押业务优先贷放资金。

2、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3、对外承包开发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在贷款上州县联合给予融通便利。

 

土地使用

1、曲麻莱境内的土地按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对外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出租制度。

2、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期限最长为50年,具体年限按不同行业和建设项目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应在期满前一年申请,并重新签订合同。

3、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权限,10亩以下由各乡人民政府和县相关部门批准,10亩以上由县人民政府批准,1000亩以上由州或省人民政府批准。

4、出让、租赁国有土地,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给予地价优惠;成片开发荒坡荒地或进行工业、公路、电站、水利、煤矿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科教文卫事业的项目,以及用于发展牧、林和经济作物生产的,征地或租赁收费按现价优惠35%;土地作价入股,按现价优惠50%。其中项目投资在300万元上,免收土地使用税和免缴土地出让金15年。

5、旅居国外藏胞投资企业用地,在按前款优惠规定办理的基础上,再减收35%;开发资源投资50万元以上、期限在5年以上,可免费在较好地带获得不少于2亩的宅基地。

 

几项措施

1、充分利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大好机遇,该县将致力于交通、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为投资者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和生活环境。

2、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要公开办事依据和程序、公示收费项目和办理期限。凡涉及客商投资的项目,随到随办。一事项由多具部门审批的,实行联合办理或集中统一办理。县人民政府专门设立客商投资协调机构,对在县内投资的项目实行全程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县内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对投资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投资企业除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同时在县发展计划委员会设立项目建设投诉中心,负责受理投资者的投诉,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对投诉做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鼓励内外资金业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级监察部门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3、减少审批项目,改革审批制度。根据《玉树州招商引资优惠办法》规定,全额自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登记备案制度,不再审批。项目业主根据项目不同性质,将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分别送达州、县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相关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备案核准证。备案核准证与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县内各审批事项、实行政策、程序、资金、人员、结果公开和时限承诺制度。属县级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合并一道审批;资料齐全的,各项审批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属于上级审批权限的,经核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必须在15个工作日向上报批。

5、坚持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缴分离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省上的有关规定,对省级在曲麻莱的重点建设项目,除证照工本费外,减免有关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指导性定价的收费按下限收取。

6、县政府对县内外客商投资的重点企业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挂牌保护,行政机关开展公务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和许可。

 

奖励制度

1、凡从国内外(国家正常的计划投资除外)引进资金兴办生产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实施后,由县人民政府拿出相当于引进资金总额5%的款项给予奖励,同时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凡从国外引资兴办第三产业的单位和个人,也可获得引进资金23%的奖励金。

2、凡利用曲麻莱资源,引进国内外资金(除国家正常计划投资和国家各级扶贫专项资金外),在异地创办生产性项目和第三产业的企业,可提供引资总额的34%的项目管理费和中介费。

3、凡为本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扶贫、增加牧民收入方面作出特殊贡献的投资者,经同级政府批准,在政策上更加优惠,对项目中介入,由地方政府按该项目总投资的35%给予一次性奖励。

4、凡帮助该县各类企业推销产品并及时回笼资金的,由受益方按下列办法给予奖励;销售积压产品按销售额的5%提取酬金;将产品在本地区外打开销路的可按销售额的2%提取酬金;对常年定货销售和在国内外市场打开销路的,可视销售额的大小,给予一次性重奖。

5、凡在该县境内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人员,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对落户的人员,不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其它类似费用。